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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分遺失物與占有物---江某某涉嫌盜竊案(公安機關(guān)撤回案件)

發(fā)布時間:2020/6/14 20:14:00瀏覽次數(shù):1892

  【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22日下午6時許(冬至日,天已經(jīng)黑了,行人也不多),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從南通市某街菜市場西大門的小籠包牛肉面店回家途中,路過任某某在菜市場北大門的某記時尚果業(yè)時,因和他人打招呼在該水果店門前稍作停留,在其準備離開時看到該水果店玻璃門外的桌子上放著一部手機(此時水果店卷閘門已經(jīng)落下),以為是買水果的顧客掉落的便撿起手機放入自己圍裙前面的口袋里,然后騎車回家。某派出所以江某某涉嫌盜竊罪予以立案偵查。
  【案情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某一行為構(gòu)成犯罪,行為人除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外,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犯罪的故意。就盜竊罪而言,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盜竊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行為;主觀方面則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明確的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無論是從客觀行為還是從主觀方面上看都不構(gòu)成盜竊罪。

  一、江某某客觀上沒有實施盜竊行為
  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zhuǎn)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即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他人占有的財物。筆者認為,本案中判斷江某某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盜竊罪,關(guān)鍵在于分析判斷江某某得到的這部iPhone6 plus手機(以下稱為“蘋果手機”)是否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
  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不僅包括物理支配范圍內(nèi)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tài)。物理支配范圍內(nèi)的支配很容易理解,如他人手中拿著的、背上背著、兜里放著的財物,這些財物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xiàn)實地握有或者監(jiān)視,但只要是在他人事實支配領(lǐng)域內(nèi)的財物,也屬于他人占有,如他人住宅內(nèi)、車內(nèi)的財物,顯然該蘋果手機并不屬于這些情形,因而其不在他人物理支配范圍內(nèi)。那么,在社會觀念上是否可推知該財物出于他人的支配之下呢?筆者認為不可以。當財物不是被主人有形控制,表面上看該物似乎成了遺失物,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社會一般觀念可以明顯推知該物處于物主的控制之下時屬于社會觀念上的占有。如,課間時間老師回辦公室休息,將手機放在講臺上,此時老師雖然沒有對手機形成有形控制,但是按照社會一般觀念該手機仍是老師占有的財物,如果此時將該手機拿走,那么有可能構(gòu)成盜竊罪。而在本案中,由于這一天是冬至日,下午六點過天色已黑,水果店的卷閘門也已經(jīng)放下,這表明該水果店處于要結(jié)束營業(yè)的狀態(tài),而且該手機是放在水果店外的桌子上的,按照社會的一般觀念很容易認定該手機已經(jīng)脫離了物主的占有。因此,該蘋果手機并不是他人占有的財物,江某某成立盜竊罪的前提是不成立的。
  盜竊行為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竊取。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jīng)手者發(fā)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并不知道手機的所有人為任某某,而是認為是他人的遺失物而撿之。也就是說不能得出江某某秘密竊取任某某手機的結(jié)論。
  
  二、江某某主觀上沒有盜竊故意
  他人無法直接獲知一個人真實的主觀意識,只能通過外在的客觀表現(xiàn)盡可能準確地判斷其內(nèi)心的想法,刑法上對犯罪嫌疑人主觀罪過的認定更是如此。辯護人認為,在本案中,江某某只具有拾得遺失物的“故意”,而不具有非法將他人占有的財物據(jù)為己有的故意。
  所謂遺失物是指非基于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通過上文客觀分析,江某某得到的蘋果手機并非他人占有的財物,而任某某失去對手機的占有也不是基于自己的主觀意志,因此,將該蘋果手機認定為遺失物更為恰當。而江某某在主觀上也認為該蘋果手機是他人的遺失物。據(jù)江某某在公安機關(guān)所言,其在拿走該蘋果手機時是認為這部手機是買水果的顧客掉落的,另外江某某在回到住處后也告訴室友的是自己撿到了一部手機。根據(jù)這些事實,可以否定江某某明確的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即江某某主觀上沒有盜竊的故意。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客觀上沒有實施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的行為,主觀上亦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江某某構(gòu)成盜竊罪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辯護人向承辦此案的檢察員陳述了自己意見,并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檢察員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并將我的意見向公安機關(guān)反饋,最終公安機關(guān)做出了撤回案件的處理。
     江某某涉嫌盜竊案(公安機關(guān)撤回案件)承辦人  季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