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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nèi)罕見的遺體捐獻糾紛

發(fā)布時間:2020/6/14 19:58:44瀏覽次數(shù):1945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和現(xiàn)代器官移植技術的飛速發(fā)展,遺體器官捐獻已經(jīng)逐漸為社會公眾所接受,并被認為是一種移風易俗、破處封建迷信,發(fā)展科研、樹立社會新風尚的道德義舉。然而,由于相關立法規(guī)定的缺失,一旦發(fā)生遺體捐獻糾紛,當事人雙方莫衷一是,法律界人士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進行處理。本案就是國內(nèi)一例較為罕見的遺體捐獻糾紛,我所律師通過分析該案的事實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委托人進行了合法、合理、具體而縝密的辯護。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的部分辯護意見,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很好的維護。
 
案情簡介:
  原告李正昌與妻子王惠在1992年2月制定一份家庭協(xié)議書,均自愿表示在逝世后,將自己的遺體捐獻給醫(yī)療科學事業(yè)。對此,子女(李文敏、李永浩、李正浩)均書面明確表示尊重和支持。王惠長年抱病,一直由長女李文敏照應料理。2005年1月28日晚,王惠因心律失常、醫(yī)治無效在南通某醫(yī)院不幸逝世。2005年1月30日,長女李文敏負責母親的追悼會,并在父親李正昌和小弟李正浩在場未表示異議的情況下,對母親遺體火化。2006年12月12日,李正昌起訴長女李文敏,認為李文敏擅自將其配偶的遺體火化,侵害了原告配偶捐獻遺體的意愿和原告配偶對于自己逝世后遺體的處分權,違反了家庭協(xié)議,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侵害。
 
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正昌認為被告李文敏侵害原告配偶王惠遺體捐獻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損害,請求法院責令被告具結(jié)悔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千元。
代理詞
  我所律師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從本案的事實關系與法律關系兩個層面進行維權辯護:
  從案件的事實層面來看,被告李文敏火化母親遺體是在她遺忘了曾經(jīng)有過所謂《家庭協(xié)議書》的情況下進行的,并且得到弟弟李正浩支持認可。在追悼會以及火化時,原告李文敏和另一弟弟李永浩均在場知道并默認,同時所有在場的近親屬也均未表示反對火化王惠遺體的意見,僅僅是李文敏作為近親屬的代表在《火化申請書》上簽了字而已。也就是說,李文敏在火化申請單上的簽字其實正是所有近親屬共同意思的表示。在原告無法舉出其當時明確反對火化遺體的證據(jù)情況下,應當認為原告對王惠遺體火化是知情和默認的。
  從本案的法律關系層面來看,一方面,在我國,有關遺體捐獻問題尚無國家級的立法來專門加以規(guī)范,只有上海等某些省市出臺了地方性的法規(guī)。根據(jù)這些法規(guī),遺體捐獻首先要求死者生前必須辦理捐獻遺體登記手續(xù),其次要求捐獻當事人必須指定捐獻執(zhí)行人。但在本案中這兩項手續(xù)都沒有,甚至連明確的接受捐獻的單位都沒有。基于這樣的情況,從實體法律關系來看,由于沒有明確的遺體捐獻執(zhí)行人,王惠遺體的處分權就屬于本案原、被告以及李永浩、李正浩四位近親屬,并且這四人的處分權地位是同等的。在法律上,我們不能說具有同樣處分地位的民事主體之間誰侵害了誰的處分權益。即使王惠生前對自己遺體處理有過捐獻的意思表示,但捐獻遺體的協(xié)議不屬于對一般財產(chǎn)的處理約定,捐獻者的親屬火化她的遺體僅僅是對她的個人遺愿的不尊重和不履行,屬于道德問題,并沒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可以約束,更加夠不上對其他人相關權利的侵犯;而從程序法律關系來看,由于王惠生前捐獻遺體的家庭協(xié)議約定過于寬泛,對于遺體捐獻執(zhí)行人、具體的捐獻接受單位都沒有明確,這就導致了其生前的意思表示在程序上根本無法加以執(zhí)行。另一方面,本案原告以被告違反家庭協(xié)議為依據(jù)而提起訴訟,如果認為是違約,那么依法根本不可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shù)缺景傅母黜椩V訟請求。
 
基于以上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根據(jù)本案的具體事實,認真聽取了我所律師的代理詞,支持了我方的部分辯護意見,判決被告李文敏向原告李正昌賠禮道歉,同時,駁回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ㄗⅲ罕景杆娈斒氯死钫?、王惠、李文敏、李永浩、李正浩等均為化名。)